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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西藏证监局发布〔2025〕5号公告,披露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医药”)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时任董事会秘书金芬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披露程序
公告显示,西藏证监局在对多瑞医药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募集资金7300万元购买了恒丰银行7天期通知存款(到期可滚动续存),但该笔资金使用未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应履行披露程序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规定。
时任董秘金芬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西藏证监局指出,金芬作为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未披露事项负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金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金芬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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